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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阳音乐学院治安管理规定 (试行)
  • 信息发布:保卫处    发布时间:2024-04-07 10: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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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演出、生活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治安管理是指对学院校门,校园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教学区、办公区、生活区及重点要害部位进行的治安、消防、交通秩序的管理。

    第三条  凡在学院工作、学习、居住、务工的人员及其他在校园内活动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校园治安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责任制。师生员工均有维护学院良好治安秩序,保护学院财产和在校师生员工人身权益不受侵犯的责任,都有遵守、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的义务。

    第五条  校园治安管理工作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靠沈阳音乐学院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和全校师生员工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岗位的安全责任人来实施。

    第六条  校园治安本着严格管理和积极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综合治理,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安全环境。

    第七条  校园治安管理主要任务:

    (一)加强宣传教育,防止扰乱校园治安秩序和违反校园治安、安全管理的行为;

    (二)加强安全防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和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三)预防治安灾害事故,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  凡在校园内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扰乱校园公共秩序、妨害校园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财产和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各种行为,尚不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的一般违法行为和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处罚。

    第九条  保卫处是学院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对学院校园治安工作进行管理,检查、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各部门开展治安工作,督促各单位、各部门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校园治安管理

    第十条  校门管理。

    (一)社会来院参观、演出、比赛、借用场地及其他在院内组织活动的,需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入校。

    (二)严禁一切闲杂人员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须自觉遵守《沈阳音乐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违反规定造成的交通事故由肇事者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经批准在校园经营的商业网点,必须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校园内严禁无照经营。在校园内临时组织的经营活动,须经保卫处审批。

    第十三条  在校园内严禁制作、贩卖、复制、出租、传播、观看反动淫秽和有封建迷信色彩的音像制品、书刊、图片及其他物品;严禁制造、贩卖、携带匕首等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

    第十四条  通知、启事、告示、广告、宣传品应在指定地点张贴。校园内禁止张贴大小字报,禁止散发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宣传品和印刷品。

    第十五条   在校园内严禁赌博、酗酒、围攻、起哄、谩骂、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禁骗取、敲诈、偷窃学院公物或他人财物。

    第十六条  爱护公共设施。严禁在建筑物上涂抹刻画,严禁折花摘果、践踏草坪、破坏绿地、制造噪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七条  在校园内禁止饲养宠物,不准携带大型或危险类宠物进入校园。

    第十八条  在校园内严禁组织开展各类宗教活动,严禁“法轮功”“呼喊派”“全能神”等邪教组织进校园。

    第十九条   在校园内举办集体大型活动的主(承)办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安全保障工作,明确落实安全职责和措施,制定应急疏散预案后方可举办,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条  各楼宇、场馆内的办公室、实验室等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安全防范,不得留宿人员。存放贵重物品的库房、重点部位、实验室、办公室等场所要健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防盗窃破坏及灾害性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办公、教学场所存放现金及个人贵重物品。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校园内务工人员必须提供“三证”(身份证、劳动合同证、暂住证);施工单位在校施工期间要与保卫处签订治安、交通、消防责任书,施工人员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严禁在校园内其他区域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校园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明火。确需使用明火须报保卫处审批。严禁挪用或破坏治安、消防、交通等设施。

    第三章 治安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于学生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行为,由保卫处、学生处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拟出处理意见后上报学院。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行为,由保卫处、人事处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拟出处理意

    见后上报学院。

    第二十六条  对于校外人员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行为,保卫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沈阳音乐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于2024年4月2日由第7次党委会审议通过,自2024年4月3日起施行。

     

     

  • 发布人:张雪    责任编辑:赵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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